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可按50%幅度享受相关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免,具体如何享受,一起来看看吧!
1.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呢?
政策指引:《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地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可享受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增值税管理中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凡是没有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均可享受本次优惠。比如自然人出租房屋可以享受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种50%的幅度减免。(注:另有规定是指逾期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等特殊情形。)
2.已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能否叠加享受本次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
政策指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温馨提示: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如符合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年度减免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后,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如何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温馨提示: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均可通过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只需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次勾选“是”,系统会自动生成减征税额,不需要纳税人额外填报。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候起可以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如一家公司在2019年2月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如其按月申报,按照规定从转登记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公司3月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3月开始可以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如其按季申报,其一季度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从第二季度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公司4月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从4月份起可以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
5.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能享受到什么时候?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
温馨提示: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可由纳税人自行选择为当月1日或次月1日,如纳税人选择4月1日生效,则从4月1日起不再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如纳税人选择从5月1日生效,则从5月1日起不再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
6.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未办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的减征优惠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规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温馨提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未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机关会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从逾期的次月起不再享受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