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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错“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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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58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05日15:37:53 打印此页 关闭

一、见到车票就计入了“差旅费”,小心入错账



案列一:公司给客户刘总报销了来回高铁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注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列二:公司的员工小刘春节回家探亲,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福利费”。



注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列三:公司筹办过程中由于办理手续,财务部刘会计报销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开办费”。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列四:公司的员工小刘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列五:公司给一名与公司经营无关人员报销了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其他”。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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