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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资管计划的增值税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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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14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6日08:34:27 打印此页 关闭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政策依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委托方式】第二条 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不得保本】第六条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账户管理】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相应账户。专用证券账户和相应账户内的资产归客户所有。

专用证券账户名称为“客户名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标识,表明该账户为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划转】第二十三条  客户将证券在其普通证券账户与该客户专用证券账户之间划转的,应当由证券公司根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理客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

前款所称的证券划转行为不属于所有权转移的过户行为。

【费用支付】第二十七条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管理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支付标准、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作出明确约定。

【权利行使】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客户书面委托证券公司行使权利的除外。

委托人(客户)

定向计划

交易对手

税务处理:设委托人是一家民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定向计划管理。左边的交付客户资产不属于所有权转移。假设定向计划在高点卖出股票,在买卖差价由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按照3%在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证券公司将账户净值返还给客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因为不存在任何资产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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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假设上述案例中,定向计划所管理的股票,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或者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或者出借也属于营改增试点下的贷款服务,该环节也属于资管产品运营环节的增值税,由管理人按照3%简易处理。

争议问题:如果由客户自行处置股票,差价按照6%缴纳增值税,但是通过定向计划则改为3%简易。这一点是否符合增值税的中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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