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资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1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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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税务证件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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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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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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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
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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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原件核对后退还。 |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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