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享到:
点击次数:702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6日11:18:09 打印此页 关闭
 

一、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上述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

根财税〔201459号、财税〔2016108号和财税〔2016122号文件规定,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包括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上述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其中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或创新发展试点地区(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龙湖代理记账:0371-55383551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一条:账簿作假,别再自作聪明 下一条:取得违约补偿款都认定为价外费用吗?有什么税收风险?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