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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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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2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06日16:34:40 打印此页 关闭
 

浅谈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4年,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文件和规定,开始实施企业信息年报公示制度,即市场主体必须于每年630日前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一年度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与之前实行的市场主体年检验照制度相比,年报公示制度更加适合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是企业自主网上年报,不再将营业执照带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年检,也不需要提供复杂的年检资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主体成本、节约了经营者的时间;二是从工商部门“一家审查”变为经营户“万家填报”,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公示结果任何人均可查询,企业自主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提高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意识,促进市场经济繁荣昌盛;四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严防市场主体弄虚作假,有效促进了企业诚实守信意识。

现阶段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市场主体对年报工作不够重视。一是企业对年报工作的认识不到位。2015年作为年报公示工作的第一年,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采用工作人员帮助市场主体填报的方式开展工作,再加上受以前年检验照工作习惯的影响,部分市场主体潜意识中认为年报工作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事,对年报工作不重视、不积极,严重影响了年报工作进度。二是未年报的后果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根据“一条例五规章”规定,企业未开展年报工作,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入。但对于广大个体户而言,因其业务范围有限,该项规定对其影响较小;另外,企业连续3年未年报,才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所谓的“黑名单”。如果企业第一、二年未年报,只要第三年开展了补报工作,就可以避免进入“黑名单”。因此,该规定对企业的威慑力不大。

(二)部分经营者因知识水平低而无法开展自主年报。部分经营者受自身知识水平的影响,不会操作计算机和填写年报表格,无法进行自主年报。特别是农村的经营户,多数为留守老人,交通、网络不方便,子女常年外出打工,导致其年报工作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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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僵尸户严重影响了企业年报工作进度。受经济效益、旧城改造、土地征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部分市场主体更替频繁,倒闭或长期停业的市场主体因未开展经营活动,自身未及时关注年报工作,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也无法和其取得联系,导致其名单一直在数据库里面“睡觉”,增加了市场主体基数,严重影响了年报率。

(四)市场主体年报公示信息不准确。部分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体工商户因经营规模小、效益低,未建立财务制度,年报时无法准确计算出相关资产信息。同时,部分市场主体在填写年报信息时,采用统计加估计的方式进行,未认真按照财务报表进行填写,从而导致开展年报数据抽查时,部分市场主体年报数据失真,被认定为弄虚作假而被列入异常名录。

(五)社会联合惩戒机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各未建立联合机制,对企业在国土、环保、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失信行为未进行数据互通,无法有效的形成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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