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 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查定征 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