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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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有三种可能:
第一是、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这是一种常态,如果文件直接明确了施行的具体日期,而且日期也是在发布之日后30日才施行的,也属于这种情形。立法的出发点很好,从发布到施行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时间间隔,最好不要短于3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2010.11.5)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这个文件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我认为如果从严格抠字眼来说,这个表述是有问题的,41号令和原20号令要求你30日后施行,但三十日后具体哪一天,你规范性文件应该自己来确定,是满三十日的当天,还是满三十天的次日(翌日),还是满三十天后的某一天。比如目前比较普遍的观点就是该文件应当于2011年12月6日开始施行。
第二类、是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前提是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
第三类、是与上位法同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