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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名称七月起无需预先核准实行自主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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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96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2日09:34:05 打印此页 关闭
 

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30

 一、什么是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我市推行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无需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名称申请制度。

二、自主申报登记改革从什么开始实施?

我市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自201661日起在天津自由贸易实验区试点实施。一年多来得到社会和各类申请人的普遍关注,试点期间通过跟踪问题,随访用户,及时优化了系统,反响良好,用户满意。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让更多申请人都能享受到改革实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7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改革。

三、所有主体都可以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吗?

是的,我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名称都可以实行自主申报。但在申请登记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有特殊需要和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适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四、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申报的名称涉及前置审批?

申请人设立企业,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必须知晓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中,绝大部分的行政审批事项已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多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在工商总局的官网上已有公布,我市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也已经植入了前置审批事项列表,各申请人、投资人应当注意阅读,知晓并遵守。遇有国家调整时,工商总局会及时在官网上更新,我们的名称申报系统也会同步更新。

五、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后,怎样申请名称?

这次名称改革同时改变了申请方式,名称申请人都要通过名称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在互联网浏览器中输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或通过登陆网址zzsb.tjmqa.gov.cn,在出现的相关词条下点击,就可进入我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平台右上角有“申请指南”,申请人应当先行点开阅读,知晓后再申请。申请人无须注册就可以使用系统,支持傻瓜式填报。填写信息时,申请人只需要根据名称结构的四段式,按照提示进行填报,预查通过后,申请人自主判断,决定申报的,再注册用户,完善信息后,就可以申请了。

六、什么是名称申报系统,都有哪些功能?

名称申报系统是市市场监管委建立的集自主申报和开放查询为一体的互联网申报系统。主要功能是为各类名称申请人提供名称申请的自助预查服务。目前系统开通了与名称相关的业务,包括名称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名称变更自主申报、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分支机构名称自主申报、分支机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已经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等。另一个功能是支持在线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同时申报系统还可以为各类查询人提供全市开放范围内各类主体名称的信息查询,包括名称状态和名称主体类型。

名称申报系统支持手机、平板等移动端填报。

七、怎样才能知道自己想要的名称是否符合规范?

名称申报系统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已经为申请人进行了人性化设计,并预置了部分提示信息,申请人需按照提示操作。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系统不予通过,申请人需要更换其他内容;涉及限制性规定的,系统会有部分提示,申请人要对提示的内容认真阅读,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可能的,应当谨慎申请,并自行承担风险。

八、需办理前置审批的名称怎样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也不需要到窗口办理吗?

不需要。首先申请人应当了解有关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的要求,在办理名称申请时,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前置审批是按具体事项进行管理,申请人根据提示填报具体经营范围时,系统可以自动校验,出现与前置审批事项相关词条时,会提示申请人应当预先核准,确认后提交,系统自动生成预先核准告知通知。当核验未出现相关词条时,确认后即时看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预先核准的名称是不需要到登记窗口,从名称申报系统自主申请即可办理。

九、预先核准的名称由哪级机关核准?

应当办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以外,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核准;但名称中行政区划含“滨海新区”,或者“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应当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

十、哪些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

有两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第一类是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包含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和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第二类是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十一、怎样才能知道自己的名称已经申报成功了?

按照名称申报系统提示操作,逐项填写,完善股东信息后,提交全部内容,申请人同意系统预置的承诺书内容的,系统就会即时显示《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证明申请人的名称已申报成功了。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会显示一条预先核准告知通知,待登记机关核准后,申请人收到短信提示,登陆用户,就可以看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了。系统支持告知书和通知书打印,申请人有需要的可以自行打印,也可以就近到登记窗口外网机器上打印。

十二、申请人想为自己的企业名称起一个心仪字号,但是不确定数据库中有没有这样的字号,如果有,会不会与自己的行业冲突?

名称申报系统同时提供本市开放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名称的全量信息查询。点开右下角的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字号,点击开放查询,通过模糊查询可以知道数据库中有多少与你想要的字号相同或相近的名称。再输入你想要的行业进行查询,就可以看到行业相同或相近的所有名称了。

十三、申请人申请名称只标明行业,没有字号可以吗?

根据名称登记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有字号,字号具有区别功能,没有字号的名称是无法与其他企业名称相区别的,申报系统也无法提供筛查、比对服务。

十四、外省市的企业名称,怎样查到相关信息?

名称数据库目前还不能做到全国统一联网,根据工商总局的要求,各地都建立了企业名称开放查询系统。我市的名称申报系统不提供本市以外其他省市的企业名称信息,想要了解其他省市的企业名称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通过各地企业名称开放查询系统查询。

十五、通过申报系统申请名称时,还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吗?

在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申请的,不需要再到登记窗口提交有关名称的纸质申请材料。但在申请名称登记时,在我市实行全程电子化登记前还应当按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已通过名称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的名称可以免于提交相关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告知书编码或通知书文号就可以申请登记,但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名称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工商总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六、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申请登记前可以保留多长时间?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天。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没能完成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用户名下的相关企业名称处,点击延期,系统自动为申请人延长一次保留期,无需登记机关准许,两次保留期最长为40天。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也无需登记机关再核准。申请延长的保留期,从申请延长之日起计算。

十七、申请人在系统提示的“行业”处,自行编辑了行业用语,为什么不能找到相关词条和行业分类注释?

行业用语是根据数据库中的企业名称生成的行业用语,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预置到系统中的关键词条,有近10万条数据供申请人自行选择使用。当不出现对应词条时,说明申请人自拟的行业用语,数据库中不存在,需要登记机关核准,才能确定该行业用语是否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是否属于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申报这类的名称需要通过登记机关的预先核准。

十八、怎么才能了解有关名称申请或登记的要求?

对名称的申请和登记,国家有相关的管理规定,登记机关也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登记规则,申请人应当通过政府官网了解相关内容。我市的管理办法和登记规则已经预置到系统中,申请人应当知晓并遵守。在申报名称时,系统会提示申请人进行阅读,在知晓后提交申请。

十九、名称申请都通过网上办理,申请人到窗口了怎么办?

所有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名称都应当登陆申报系统进行互联网引擎的查非和本地数据库的查重,由申请人自行判断和决定。申请人没有通过互联网名称申报系统自主预查,到窗口申请的,登记人员要向申请人耐心解释,提供登记网址,指导申请人通过手机、平板或服务中心提供的外网电脑登陆名称申报系统,按提示完成操作后上报名称。

二十、自主申报的名称申请人不想要了,可以删除吗?

可以。自主申报的名称,申请人只要在自己的用户名下都可以管理自己的名称,包括未完成名称的申报、修改、删除,已申报名称的可以删除、延期,也可以直接办理登记。一个用户名下,可以管理5个名称,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登记,过期名称系统会自动释放,申请人想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申报。

二十一、登记机关已核准的名称不想要了,是要通过登记机关删除吗?

不是的,由用户自己处理。预先核准的名称在上报登记机关待复核期间,申请人可以修改或删除,即使在登记机关核准后,也可以自行删除。但如果修改了有关信息,则需要重新上报登记机关预先核准。

二十二、申请人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登记机关会不予登记吗?

通常情况下登记机关受理企业名称申请时,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都会予以登记。但登记机关在受理名称申请时发现有明显不当情形的,比如出现了不适宜的字号,有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行业或相关字样的表述的也会不予登记。

二十三、申请名称时,申请人自主申报的名称字号是他人的商标或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人员发现后,不予登记吗?

不会的,登记人员不负责审查这些内容。也不会在事前帮申请人做可能存在风险的判断,都由申请人自主判断。一般情况下,系统会有一些相关信息的提示,但不能做到全部信息的提示。申请人设立企业,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必须知晓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必须遵守市场竞争规则,诚实守信,尊重他人在先合法权利。在名称申请前应当通过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或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查询,主动回避可能与他人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风险,谨慎登记并自负其责。

二十四、有近似名称情形的,登记机关也不负责审核吗?

是。名称申报系统对近似名称是有提示列表,但仅限于我市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应当知晓近似名称可能的风险,自行判断,自主决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名称是否存在近似情形,申请人申请登记可能与他人名称构成近似的名称,要自行承担风险。

二十五、申请人害怕承担风险,仍选择由登记机关对自己拟定的名称预先核准可以吗?

不可以,申请人不能选择。已经实施了自主申报改革,应当适用的主体都应当通过申报系统自主申报名称。只有涉及前置审批事项,不使用预置的行业用语和应当由工商总局核准的名称才可以申请预先核准。申请人想要创立企业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就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知晓市场竞争规则,承担主体责任,努力提升自主决策,诚实守信,自我约束,承担风险的能力。

二十六、申请人想在河西区个人经营字号为“喜来客”的酒店,名称组织形式怎么选择?

申请人个人经营,在选择行业时,选择“酒店”,如果选择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还要选择“酒店”,名称为“天津喜来客酒店”如果选择了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就要选择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天津喜来客酒店有限公司”。

二十七、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叫天津市和平区康健大药房,在名称四结构的“行业”处填写“大”或“大药”吗?

不是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大药房”就是组织形式,同时也是经营方式和行业,不可拆分。个体工商户经营大药房,行政区划选择天津市和平区,字号填写“康健”,行业处选择“大药房”,企业类型选择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还选择大药房就可以了。出现的名称就是“天津市和平区康健大药房”,不用担心出现“天津市和平区康健大药房大药房”的名称。

二十八、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拿到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了,就可以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了吗?

不可以。自主申报的名称应当经过登记,才可以该名称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九、一旦发生名称与商标之间的争议申请人该向谁要求解决?

商标权人认为我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商标发生争议,应当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发生近似名称争议的,争议申请人该向谁提起申请?

可以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提起申请,由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登记机关依据有关事实和规定进行认定,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会责令被认定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予变更的,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向社会公示。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179

各区局、委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

《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63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行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应当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名称的自主申报、预先核准、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在我市登记适用本办法。

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或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以外用语作为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须依据本办法办理预先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是指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自行拟定名称,通过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预查,无需预先核准,由申请人自主判断、自主决定,自主申报,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企业设立和企业名称的变更,根据事权划分分别由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

应当办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除应当由工商总局预先核准的以外,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核准;但名称中行政区划含“滨海新区”,或者“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应当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准。

市市场监管委有权纠正各区市场监管局已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五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天津”作为行政区划的,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组织形式之前,表述为“(天津)”。

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所从属企业名称。

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可以在母公司的组织形式之前加“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第六条  以下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

(一)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名称。包含以下情形:

1.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二)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符合企业名称有关登记规则,不得误导公众,引人误解或构成欺骗。

第八条  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提供本市开放范围内各类企业名称的信息查询;提供根据字号加行业用语进行自主申报和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自助预查、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筛查、比对服务;提供企业名称的全流程网上办理和《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打印服务。

企业名称没有字号或没有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网上申报系统不提供筛查、比对服务。

第九条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20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一次保留期。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该名称。

企业不得以自主申报或预先核准在保留期内未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申请企业名称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则,企业名称的组成形式应当符合规定,行业表述应当与经营范围主营业务相一致。企业名称登记规则中的限制性规则要求的条件,名称申请人应当在满足相关条件后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申请人选择使用与他人近似或可能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企业名称予以登记的,应当承诺自行承担风险。

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登记合并受理,申请名称登记无须向登记机关提交《自主申报名称告知书》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但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提交相关文件。

名称登记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骗取登记发生的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受理企业设立登记或名称变更申请时,审查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材料,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登记机关不审查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本市开放范围内企业名称是否近似。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

(一)明显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登记规则的;

(二)应当预先核准而未经预先核准的;

(三)超过保留期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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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企业认为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构成近似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本市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近似争议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企业认为另一企业曾用名称侵犯其名称权,申请企业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权利冲突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名称近似争议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明确的争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被争议企业属于本市登记管辖;

(三)被争议企业名称在用。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受理。登记机关自收到名称近似争议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出具《企业名称近似争议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争议人,被争议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决定不予受理的,登记机关应当出具《企业名称近似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调解。登记机关处理名称近似争议可以调解,并应当在2个月内调解终结。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企业名称近似争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争议双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码)以及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机关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争议双方在调解期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明确不同意调解的,登记机关对名称近似争议可以依据争议的事实,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对争议名称做出认定,出具认定书。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争议处理应当终止。

1.申请人撤回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申请;

2.正在处理的名称近似争议,申请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变更企业名称;

4.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名称近似争议处理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7日内向争议双方出具《企业名称近似争议终止处理通知书》。

(三)公告。因调解不成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在认定之日起2日内制作《不适宜名称认定书》送达争议双方,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市登记的企业认为依据本办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其名称构成近似,发生争议的,可以向被争议企业的登记机关申请争议处理。登记机关在收到争议申请书后,根据被争议企业事前承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和登记规则对该名称作出认定。认定为不适宜企业名称的,制作《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并依法送达。

第十八条  被认定不适宜名称的企业应当在15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应当责令企业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仍未办理的,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自动移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取消标注。

前款产生的信息归集到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我市登记的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文书,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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