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是立法目的,第二是立法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现行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发票管理制度属于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将发票管理制度纳入其中,只是笼统对去主管部门及其履行的监管职能作了规定,对于发票管理的具体制度,是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国务院不仅接受了这一授权,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还进一步转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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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说说立法目的:第一是加强发票管理;第二是加强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相联系);第三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现以票控税);第四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发票管理不仅影响税务,也影响微观主体的财务处理,因此在发票层面不能截然将财税处理分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就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实务中多有人诟病税务总局为何规定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我觉得大家还是应该体谅,但你想想,如果税务总局偷懒不明确,这个账务处理总是不踏实的,得增加多少纳税遵从的精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