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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作假,别再自作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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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55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2日14:40:13 打印此页 关闭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互相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以全面、系统、连续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资料的重要工具。凭证又称会计凭证,是指能够用来证明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很多种,按其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原始凭据。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证明文件。

记账凭证,又称记帐凭单,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很多企业通过在凭证、账簿、申报环节作假,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1、伪造账簿、记账凭证: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

2、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涂改、挖补、拼接、剪贴、增删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3、隐匿账簿、记账凭证: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账簿、记账凭证,或者拒不提供帐簿、会计凭证,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

4、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间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予以毁灭的行为。

5、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也属于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记账凭证的行为。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具体情形

1)虚列原材料消耗、虚增职工薪酬、虚报财产损失等各种虚构业务支出。

2)无形资产多摊销、固定资产多提折旧等虚列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支出。

3)不按规定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或者多转成本等人为调控利润。

 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是指纳税人帐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在账簿上作虚假登记,瞒报或少报收入,即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准则、会计制度规定应记收入而不记、少记收入的行为。

具体情形包括:

1)账外经营,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

2)会计应确认收入不记入收入科目,而是挂在其他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科目不结转或少结转,或直接计入利润或者专项基金。

3)取得收入开具阴阳发票或收据不入账,或者大头小尾记账。

4)用收入直接冲减相关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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