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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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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13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3日08:56:03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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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税率范围

20177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通知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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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征税范围

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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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条款变化

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改为: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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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维持原扣除力度情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5

简并税率后抵扣计算

201771日起,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非17%税率货物的情况下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

不得抵扣情况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7

不同税率产品应分别核算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

出口退税率调整

通知附件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8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8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问:我公司是中药生产企业,请问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以后,销售中成药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件规定:20177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文件农业产品植物类第(六)项规定: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不同的中药制品税率不同。利用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属于农产品范围, 71日以后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中成药不属于农产品,不能享受低税率,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201771日后,某药厂购进一批药用植物。购进原材料中一部分用来生产中成药,一部分用来切段成中药饮片。不同情况下,如何计算抵扣?

答:情况一:取得对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一张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二:取得对方(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一张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的不含税金额*11%计算抵扣额,分别核算得出的用来加工中成药不含税金额*13%计算抵扣额。

如未分别核算,以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情况三:取得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情况四:该药厂向农民收购药用植物时开具的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进项税额应当根据用途分别核算,分别核算得出的用于生产中药饮片农产品买价*11%的扣除率计算抵扣额,用于加工中成药农产品的买价*13%扣除率计算抵扣额。

情况五: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情况六:取得非自产自销农产品一般纳税人开具的11%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凭证不作为抵扣凭证,无法进项抵扣。

问:食品加工厂从超市购入非自产的免税鸡蛋,取得免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因此,食品加工厂从超市处购入非自产免税鸡蛋,取得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问:农产品批发单位6月份销售一批农产品,该单位违规操作当时没有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照13%税率填入未开具发票栏。71日以后,购货方举报未开具发票,该单位接受处罚后需补开具发票,问开票税率应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开具13%税率的发票。申报时,可将未开具发票冲减后,按照13%税率申报。

问:20176月份某单位销售农产品,隔月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错误,在7月份需要红冲发票,开票税率是按13%还是11%?对于发票开具有误,71日后针对该笔业务重新开具发票,税率是按13%还是11%

答: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错误依然按照13%税率开具红字。对于发票开具有误,71日后针对该笔业务重新开具发票,税率仍为13%

问:20176月份购进某农户(小规模纳税人)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因快递原因取得此笔业务的普通发票已经在71日后,该批农产品原材料并未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抵扣时按照11%还是13%的税率?

答:属于201771日前事项,应按照13%扣除率抵扣。

问:2017 8月份,某一般纳税人收取对外出租厂房附带的水费,该水费按照5-7月份租户使用情况计算,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水费和租金的收款时间为按季结算,季度结束后某天收取,问8月收取该笔水费时申报和开票按照什么税率?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71日起,自来水的税率为11%。如果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8月份收取二季度的水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8月份,该笔水费申报和开票税率为11%

问:201771日后,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民个人自产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开具的收购发票,应该按照什么税率抵扣?

答: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规定: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饮业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再加工成熟食外卖销售,该外卖食品的税率应为6%,应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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