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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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月11日在线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的回答中涉及个人所得税有: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