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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公司租用员工个人车辆擅自报销费用入账,引来巨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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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49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7日11:08:47 打印此页 关闭
 

业务情景

某商贸公司由于业务需要,经常租用员工个人的私家车用于经营,均签订了租车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了合理的租金,协议中约定:在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过桥费、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均由公司承担,经查实2016年度公司账目上共计列支了租用个人车辆的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折旧费等8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车辆费用   80万元

贷:银行存款            80万元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0371-55383551

涉税风险

80万元的费用由于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租不租都要发生这些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相关费用,因此不得税前扣除,年终汇算清缴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涉税提醒

1、与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如加油费等可以税前扣除;

2、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如折旧费等不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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