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和编码》是把纳税人的销售情况数码化,共分六大类,前五类属于所有增值税征收项目,最后一类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每一类又分若干级次,每条代码总长度为19为阿拉伯数字。
2、开票系统预设了四千余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如「1030302000000000000」代表的是「货物」大类下的「白酒」,这个预设的「编码」和「名称」是纳税人无法更改的。那么,纳税人销售白酒是否可以直接选用这个编码开票呢?经笔者测试,可以直接选用,但对应的税率不正确。
仔细观察不难发现,系统预设编码的「税率」字段均为空,直接使用难免会出现税率或征收率不正确的情况。
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纳税人可以自行在末级编码的下一级次设定开票品名,输入商品名称,如「二锅头」,以及正确的税率,如「17%」,确定后保存,再次选用使用就一切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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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货物」类应税项目以外,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应税项目,编码和名称的设置方法没有本质的区别。
下图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收款、工程款以及境外工程款的设置情况。
5、纳税人开票时,在发票系统里选择商品编码,其对应的开票品名显示在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上,编码本身并不在票面显示。
如上例中纳税人销售白酒,票面打印的商品名称为「二锅头」,对应编码「1030302000000000001」并不在票面出现。
6、主管税务机关是通过采集纳税人上传的编码信息实现大数据动态监控的,纳税人开票时选哪个编码,系统就从哪个编码取数。
也就是说,上例中纳税人销售二锅头,票开出之后,金税三期系统通过采集到「1030302000000000001」编码,分分钟知道你卖了什么东西,如果正确填写了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还可以知道卖给了谁。
7、假如你实际卖的是钢材,票开出去的是二锅头,你从别人采购的又是农产品,后果是什么,请自行脑补。
8、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并不是新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9、已有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将正确使用编码开票上升到相当高、相当高的高度:
10、现在的问题是,这个开票内容与编码到底如何匹配,才能不被认定为恶意选择编码呢?笔者经过测试和思考,认为可以分三步走:
第一步,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等税收政策的规定,正确分析识别本单位适用的税目和计税方法(含免税)。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二锅头酒若干,税目应当为「销售货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7%。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是正确选择编码的前提。
第二步,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电子版)的说明和关键字,通过搜索匹配到与本单位实际销售情况最相近的合并编码的最末一级。
比如,上例中与二锅头最相近的最末一级合并编码为「1030302000000000000」,商品和服务名称为「白酒」。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系统,在已选定合并代码的下一级次增加开票品名和适用税率,保存备用即可。
注:适用免税项目的税率选0。
11、编码匹配最难把握的一点是,这个开票品名到底应该细化到哪个程度?
笔者认为,应将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要求结合起来,辩证的看待这个问题。
对于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其形状或者载体较为明确具体,开票品名不能粗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末级编码对应的名称,可以和它相同。如果纳税人不嫌麻烦,购买方也可以接受的话,自然是越细越好。
比如,上例中可将开票品名确定为「白酒」,如果你愿意把它再细化为「二锅头」、「牛栏山二锅头」、「百年牛栏山38度二锅头」,也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再如,「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房地产开发住宅」、「销售构筑物」等品名可以直接使用。
对于劳务,其征税范围不多,只有「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加工劳务」等8个末级编码,内容区分相对清晰,建议直接等同开票品名。
对于服务,情况比较复杂,初步统计大概有1000多个细目,开票品名同样不能粗于《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末级编码对应的名称,可以和它相同。
比如,住宿费可为「住宿服务」,餐饮费可为「餐饮服务」,铁路货物运费可为「铁路货物运输服务 」,工程款收入可为「工程服务」。在不引起歧义的情况下,按照交易惯例选择开票品名也是可以接受的,如「工程进度款」、「电话费」、「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但是,对于那些诸如「服务费」、「手续费」、「代理费」、「福利费」等模棱两可,含义不清的品名,笔者认为是不当的。
12、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纳税人附清单开具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要正确选用商品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