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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又调整了,会计朋友们提前准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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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04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19日17:16:08 打印此页 关闭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要点如下:

1、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两栏。

2、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其他栏次,调整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其他两栏。

3、本公告自201781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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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8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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