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税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后,送交政策法规部门审查。
送审稿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及其工作流程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征管科技部门;涉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的,应当于送交审查前会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会签的,政策法规部门不予审查。
起草部门认定送审稿属于重要文件的,应当注明“请主要负责人会签”。
中国财税浪子理解:起草工作结束后,规范性文件草案要提请法规部门进行审查,如果涉及征管流程需要跟征科部门会签,否则就没法审查。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将送审稿送交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征求意见以及采纳情况、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施行日期的说明、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包括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必要的举例说明和落实的措施要求等;
(三)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纸质或者电子文本;
(四)会签单位意见以及采纳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规定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起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中国财税浪子理解:本条是关于审查时提交资料的要求。请注意,文件起草的时候就要求提交解读稿,起草文件和解读草案实现了同步。因此绝不像网络上传言的,先通过规范性文件再起草解读稿。正是因为起草的时候同步写解读稿,解读稿中通常就不会提规范性文件对应的文件号,因为当时还没有形成文件号或者说公告号。还有的时候解读稿对应的文件名和正规的文件也不一致,估计是对外公开解读稿的时候忘记修改文本,采用新的文件名了。
第二十一条 制定内容简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征求意见、提供材料等方面可以从简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从简适用第二十条的,不得缺少起草说明和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