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倡议落地的三年多时间里,中国税务部门积极谈签、用足用好国际税收协定,为“走出去”和“引进来”企业消除双边重复征税、提供稳定明确的税收环境、妥善解决涉税争议,通过中国与各缔约国的共同努力,降低全球税收负担,为加快全球税收合作、促进共享共赢注入了税收力量。
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中国企业直接投资“一带一路”相关国家53个,投资金额达145.3亿美元。尽管对外直接投资势头良好,但仍有企业在境外的生产经营中遭遇各种阻力,比如在东道国易受到税收歧视或不公平待遇,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发生涉税争议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等。
截至2017年4月底,我国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机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安排和协议已达106个,其中属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有54个,形成了世界上第三大协定网络,覆盖了中国主要对外投资目的地。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胡怡建说:“通过用好税收协定,为企业明确了征税税率、东道国对利润征税门槛、母国抵免规定、跨境涉税争议解决方法。这无疑给纳税人大大提高了税收确定性,纳税人只需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的内容,不必再担心东道国的税收政策什么时候变、怎么变。心里有数,前路光明,企业才有信心走下去。”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增长,投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各类涉税分歧和争议也不断增加,税务总局充分利用税收协定项下的双边协商机制,结合国际产能合作重点领域,积极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争议,为“走出去”纳税人和“一带一路”重大项目有效降低税收成本,2013年至今,共开展双边协商181例,消除国际重复征税131.8亿元。
“希望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企业能够提高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把更多的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对于企业在当地遇到的涉税争议问题,我们将积极运用税收协定项下的相互协商机制,与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进行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蒙玉英说。
双边税收协定对企业积极作用具有双向性,不仅保障了中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引进来”的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税收权益。仅2016年,中国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协定为境外纳税人在我国实现税收减免280亿元,并通过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质的配套纳税服务,提高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对外开放面临新格局、新形势、新形势,如何发挥税收协定作用,使其和众多配套政策措施一同成为“一带一路”行进路上的护航重器,是中国税务部门在新时期的新课题。正如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部发展政策与分析司司长洪平凡所言,要重振世界经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的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世界各国必须采取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和结构改革在内的强有力组合措施。
配合“一带一路”倡议在更大范围行进,中国税务部门将继续用好税收协定,为跨境经营纳税人提供保障和支持。蒙玉英表示,“我们将根据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继续谈签、修订税收协定,不折不扣执行税收协定。在境外,推动缔约对方主管当局为中国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在国内,落实好协定规定,维护‘引进来’企业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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