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在“其他应收款”中的一笔无息借款,竟然涉税百万!
案情还原
某企业今年6月份接到国税局评估部门电话,说是由于往来账户余额过大异常被预警了,要求进一步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一笔去年就挂账的“其他应收款-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属于无息借款性质,竟然余额高达2.8亿元,税务部门依法要求该企业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了一年借款期限的利息的增值税100.80万元。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涉税提醒
(1)企业之间的免息资金拆借属于无偿提供服务,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无息借款不是视同销售的范畴,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3)对于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应税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企业间的资金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4)对于企业所得税,若是属于有息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需要取得相应的发票。如果未取得相应的发票,企业就是未取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利息在税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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