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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之前已缴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现在能否补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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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72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7日11:08:00 打印此页 关闭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七、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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