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

分享到:
点击次数:465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7日09:26:56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5号),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现将有关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以下简称“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是指参与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机构、境外机构,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开展的原油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二、境内机构包括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含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以及通过会员单位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内客户;

  

  境外机构包括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参与者。

  

  三、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境内机构均应注册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境内机构应在首次申报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书面说明,办理免税备案。

  

  (三)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内机构时,应向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境内卖方客户应向卖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卖方会员单位应向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应向买方会员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会员单位应向境内或境外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均为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保税交割结算单上注明的保税交割结算金额。

  

  (四)境内机构应将免税业务对应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及开具和收取的发票、收付款凭证以及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资料按月整理成册,留存备查。

  

  四、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卖方为境外机构时,卖方会员单位应向卖方索取相应的收款凭证,并以此作为免税依据。

  

  五、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增值税管理规定,参照本公告第三条对境内机构的增值税管理规定执行。

  

  六、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其他期货品种的保税交割业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其增值税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7月28日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欢迎来电咨询:18039516230     18039515273   0371-55383553

         QQ:325935816

地址: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A馆5楼5A-C20

 

上一条: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初步显现 下一条:个体经营和企业吸纳就业可享税收优惠政策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