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

分享到:
点击次数:464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07日09:35:26 打印此页 关闭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欢迎来电咨询:18039516230     18039515273   0371-55383553

         QQ:325935816

地址: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A馆5楼5A-C20

 

上一条:河南:落实六项减税政策 为企业送去“真金白银” 下一条:“PPP”投资盛宴来了!如何用足用好税收红利?风险陷阱又在哪里?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