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消费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特别是2015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对于引导消费、治理环境污染、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少数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存在“变名销售”问题,即有的炼油生产企业将应税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成品油经销企业,成品油经销企业再将这些化工产品变换名称改为应税油品,销售给用油企业,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生产环节消费税。
例:某省甲市A公司是成品油经销企业,同时兼营销售不应税的芳烃类化工产品,某省乙市B公司是炼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成品油,同时生产芳烃类化工产品。2016年3月~2017年2月,A公司从B公司购入汽油2100吨,购入柴油1600吨,芳烃类化工产品1900吨,B公司提出销售给A公司的汽柴油产品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货物名称开成芳烃类化工产品,汽油每吨比正常汽油价格低330元,柴油每吨比正常柴油价格低210元,A公司同意购入的汽柴油按芳烃类化工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价格汽油比正常价格低69.3万元,柴油低33.6万元,合计比正常按汽柴油开具发票低102.9万元。A公司将购入的汽柴油全部已销售给用油企业,按实际货物汽柴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3月,某省国税局对成品油消费税风险防控范围内的企业进行随机分类排查,抽取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风险较大的企业名单及信息,下发各地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甲市A公司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按月提取该企业的发票进销项信息,并筛选出涉嫌变名销售的疑点企业发票信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推送的信息,逐月采集疑点企业各类货物的期初库存和期末库存信息;分析疑点企业各类货物的进销存情况(按照货物的品名进行分类,对同品名货物进行进销存分析),利用公式“期初库存+当期购进-当期销售=期末库存”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发现该企业同品名货物的进销存不符合公式的逻辑关系,则视为该品名货物的购销异常,涉嫌“变名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A公司变名销售汽油2100吨,柴油1600吨,A公司购进货物开具发票名称为芳烃类化工产品等消费税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汽柴油等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开具发票,造成国家对应税消费品的汽柴油未征消费税。根据上述第47号公告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责令该公司补缴汽油消费税4430496元,柴油消费税2257920元,合计补缴消费税6688416元。该案纳税人涉及税款数额大,疑点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已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继续查处。并向乙市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通报了相关情况,B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继续依法查处B公司的违法行为。
本案提示我们,纳税人要准确把握税收法规,依法办理业务,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将贪小便宜吃大亏,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