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由省税务机关制定。”
今年税务总局计划在全国探索和试点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目前我省尚无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请暂时向纳税人答复无法出具相关纳税信用证明。
2、银行、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在评价系统中为不参评,能否补评?
答复:不需要补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公告)“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因此,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不在评价范围,不需要补评,可以将总机构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本单位的评价结果。
3、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是否参评?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核定应税所得率也属于核定征收方式的一种,因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建筑企业不应纳入纳税信用管理范围,也不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4、今年的国地税本局评价为什么只有分值、没有级别?
答复:纳税信用级别评价以国地税联合评价结果为准,因此联合评价之前的本局评价级别是不科学、不准确的,因此系统仅保留国地税本局评价的分值。在去年的纳税信用评价系统1.0版中,国地税本局评价既有分值又有级别,引起部分纳税人的疑义,因此在今年的评价系统2.0版中已取消了本局评价级别。
5、是否能够跨年度申请复评?
答复: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因此,纳税人对2015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只能在2016年度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6、复评需要在国地税双方同时发起吗?
今年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2.0版)支持只在国地税有需要调整评价指标的一方发起复评,没有变动的一方不需要复评,最终以联合评价后的结果为准。
7、评价年度为非独立核算纳税人是怎样确定的?
答复:税务登记表中核算方式为非独立核算(有税种登记,申报增值税、营业税或者企业所得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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