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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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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2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25日14:13:1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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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收不回全部联次能否开具负数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所以收不回所有联次的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3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仍是三证合一之前的旧税号,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4一般纳税人在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是否需要把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带去办税大厅办理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需带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变更发行。



5密文区为二维码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附销货清单汇总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 四、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6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验旧过了是否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验旧过的发票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



8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销货方的银行帐号为何没有显示?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因此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显示的是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并非销货方银行帐号。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能否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0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个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1给单位开具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单位出具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2016年5月1号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目前发票还未开具能否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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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收不回全部联次能否开具负数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所以收不回所有联次的需要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2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企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28号)第十一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及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发票的,应向各自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并使用。”



3纳税人取得的发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的税号仍是三证合一之前的旧税号,是否可以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4一般纳税人在调整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是否需要把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带去办税大厅办理变更发行?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申请,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对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调整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需带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大厅办理税控变更发行。



5密文区为二维码形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附销货清单汇总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规定:“ 四、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七行商品。”




6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有何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7当月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验旧过了是否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验旧过的发票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可以作废。



8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销货方的银行帐号为何没有显示?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条规定:“销方开户银行及账号栏内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号码;” 

因此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内显示的是税收完税凭证号码,并非销货方银行帐号。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能否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一)全国范围内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10给个人消费者开具发票时是否需要个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1给单位开具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单位出具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第十八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22016年5月1号营改增之前的业务目前发票还未开具能否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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