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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错后正确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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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29日09:33:04 打印此页 关闭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那可以手工修改后加盖公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万一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什么是作废条件?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发票已跨月或不符合作废条件,怎么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应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温馨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情形


1、由开票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当月及上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尚未交付”;隔月发票选择“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

2、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

1、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180日期限认证抵扣;

2、自2017年7月1日起,认证时间从原来规定的180日延长至360日;已认证的情形由购买方发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申请,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交给开票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那可以手工修改后加盖公章吗?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财政部令〔1993〕第6号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所述,若发票开具错误,只能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不可在票面以涂改并加盖公章的方式来更改开票信息。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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