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发布《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二、银监会补充声明:点名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等
据了解,此次《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草案的编写工作主要来自于中国银监会。
《草案》公布后,银监会财政金融法制司发布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突出问题有:
一是发案地域相对集中,部分地区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
二是涉案领域集中在网络借贷平台、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农民合作社、房地产业、地方交易场所等重点风险领域。
特别是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结合,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风险积聚迅速。
三是集资方式以直接吸收公众存款、投资理财等为主,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的非法集资层出不穷、花样翻新,迷惑性强,辨别难度大。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加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三、“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为沿用规定
根据银监会官方补充声明:
本次草案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沿用《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已经被非法集资案诈骗的受害者不要慌张,这里主要是一个责任认定,资金该清退的还是会清退的。
该条文主要明确的是一个“政府不兜底”的态度。
骗子固然可恨,非法集资诈骗案受害者固然可怜,但是政府不能确保100%帮受害者追讨资金。有些已经被洗出境的资金,可能的确很难追回。
所以作为普通人,我们该做的还是要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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