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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86项自查风险点!必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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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8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30日10:40:37 打印此页 关闭

企业发放的各种其他应税收入


1、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9、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2、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4、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6、查核企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


17、查核企业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除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准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18、查核企业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离退休人员


19、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1、查核企业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否则不得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2、查核企业员工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是否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3、查核企业员工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是否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股权激励计划(受益计划)


24、查核企业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是否错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得适用优惠计税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个人当期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业性保险等扣除


25、查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6、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7、查核企业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下发前(即2009年12月10日前不含10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方法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28、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月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

29、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与员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相加合并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

30、查核企业员工个人自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如有扣除的,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31、查核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是否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32、查核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3、查核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4、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华侨人员所得


35、查核华侨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是否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并能提供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附加扣除费用,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36、查核企业员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11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7、查核企业员工2011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


38、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9、查核企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0、查核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1、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2、查核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除向外籍个人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向该两交易所投资的个人派发股息、红利,减按50%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减按50%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43、查核企业向外籍个人投资者派发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股息、红利,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


44、查核企业以盈余公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外的资本公积等,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是否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5、查核企业改制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促销活动等其他所得


46、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7、查核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企业是否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8、查核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9、查核企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0、查核企业支付给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报酬,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1、查核企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2、查核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3、查核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4、查核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否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是: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劳务报酬所得


55、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雇佣关系的个人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7、查核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条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58、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个人的形象代言费、广告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59、查核企业承租个人直接租赁的房屋或个人转租的房屋,支付给个人租金时,是否按国税函〔2009〕639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60、查核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外非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1、查核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62、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是否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63、查核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是否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64、查核企业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65、查核企业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是否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外籍个人所得


66、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如果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7、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68、查核企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依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是否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70、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包括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1、查核企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补贴(除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取得上述补贴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予以免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72、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是否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73、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而取得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税,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是否按税法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在中国境内扣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74、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5、查核企业雇佣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6、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是否按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对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有无因上述居住天数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7、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是否按其在华实际工作时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有无因上述在华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8、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前述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7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期间外,可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0、"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包括: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步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1、查核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2、查核企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


83、查核企业员工取得各项不含税个人所得,即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


84、查核企业外派的员工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抵扣扣缴方法,正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捐赠


85、查核企业员工的捐赠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及扣除比例标准,否则不得扣除,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86、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报销形式取得的收入


87、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各种其他应税收入


1、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向企业内部职工发放各种与业务推广有关费用或奖励等其他费用,是否与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外)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查核企业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以各种形式或各种明目支付给企业内部员工的,除免税外,是否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其他不得免税的费用。

5、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企业其他人员(除个人投资者和投资者家庭成员外)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6、查核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除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外,是否按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查核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8、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的支付误餐费,否则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9、查核企业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0、查核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查核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等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12、查核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是否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3、查核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贴、津贴,是否准确划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将应并入征税的补贴、津贴,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税法规定的免税补贴、津贴包括: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14、查核企业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上级内员工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是否足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查核企业出资金为企业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6、查核企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金


17、查核企业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除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准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


18、查核企业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离退休人员


19、查核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0、查核企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是否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1、查核企业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否则不得免,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22、查核企业员工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是否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23、查核企业员工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是否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依“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股权激励计划(受益计划)


24、查核企业授予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所得,是否错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得适用优惠计税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将股权激励所得直接计入个人当期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商业性保险等扣除


25、查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是否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26、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7、查核企业在国税函〔2009〕694号文下发前(即2009年12月10日前不含10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文第二条规定计算方法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28、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月工资收入高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

29、查核企业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而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员工缴纳年金(即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与员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相加合并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年金,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30日起执行)

30、查核企业员工个人自已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否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如有扣除的,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31、查核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是否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承包、承租经营


32、查核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8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3、查核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4、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华侨人员所得


35、查核华侨人员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的,是否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并能提供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附加扣除费用,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36、查核企业员工2008年3月1日(含)至2011年8月31日(含)前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20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7、查核企业员工2011年9月1日(含)后取得的所得,是否均按照每月3500元的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


38、查核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9、查核企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40、查核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1、查核银行及金融机构、其他企业,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42、查核企业向个人投资者派发股息、红利,除向外籍个人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向该两交易所投资的个人派发股息、红利,减按50%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减按50%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执行)。

43、查核企业向外籍个人投资者派发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股息、红利,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


44、查核企业以盈余公积、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外的资本公积等,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是否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5、查核企业改制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增值部分,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促销活动等其他所得


46、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正式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7、查核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企业是否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8、查核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49、查核企业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是否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0、查核企业支付给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的报酬,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1、查核企业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2、查核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3、查核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是否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54、查核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礼品,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否则应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税法规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条件是: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劳务报酬所得


55、查核企业是否在支付给无雇佣关系的个人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6、查核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57、查核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而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条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58、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个人的形象代言费、广告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


59、查核企业承租个人直接租赁的房屋或个人转租的房屋,支付给个人租金时,是否按国税函〔2009〕639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产转让所得


60、查核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外非上市公司股票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1、查核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


62、查核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是否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


63、查核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是否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64、查核企业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65、查核企业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个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是否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外籍个人所得


66、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如果在一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7、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68、查核企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是否依照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确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对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中属于境外工作天数部分不予征税。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按下述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按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计算的税额×(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6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是否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70、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的奖金),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数进行划分计算。如果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包括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1、查核企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等补贴(除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取得上述补贴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予以免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72、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后以折扣认购股票等形式收到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工资制度及折扣认购有价证券办法,证明上述所得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工作所得的,是否仅就其中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与此相应,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期间的所得,也应确定为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该项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未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或机构、场所负担的,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

73、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或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而取得境内外工资薪金所得税,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是否按税法规定按以下公式计算在中国境内扣缴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74、查核企业内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是否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5、查核企业雇佣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6、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是否按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对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有无因上述居住天数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7、查核企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是否按其在华实际工作时间,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有无因上述在华实际工作时间计算错误,造成少扣或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补扣缴或退税。

78、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前述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79、查核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期间外,可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80、"查核企业向员工支付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包括:企业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步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1、查核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企业,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是否按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方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82、查核企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向员工支付的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是否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含税收入


83、查核企业员工取得各项不含税个人所得,即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境外所得


84、查核企业外派的员工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抵扣扣缴方法,正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个人捐赠


85、查核企业员工的捐赠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及扣除比例标准,否则不得扣除,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并且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纳税申报


86、查看工资薪金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员工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报销形式取得的收入


87、查核企业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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