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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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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96 更新时间:2017年08月31日10:25:09 打印此页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2016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了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并开发上线了“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资格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换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的有关要求印制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于2017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本地区的新版证书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指导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本地区代理记账资格审批机关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政策,帮助和指导有关人员熟练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办理审批业务、开展日常工作,推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8月底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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