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 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 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 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 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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