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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经营范围开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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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0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08日10:34:43 打印此页 关闭


 

 

提问

公司如果有临时超经营范围的业务需要开票,是否需要先增加经营范围后才能开票,税务局说如果是临时的业务可以增加税种后开票,无需再做工商经营范围的变更,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可行?是否违反文件规定?

回复

临时性的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是允许的。这样做不违反税务相关规定。但是最好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的《责令停止经营通知书》或《行政告诫书》,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上述企业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前提是“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

比如,建筑安装企业领购了建筑业发票,而临时从事材料销售业务,由于销售业务超出了建筑业发票的使用范围,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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