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收汇是满足退税的条件之一,那么出口企业收取的哪些外汇货款才符合要求呢?
依据汇发2012 38号,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如下:
(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依据上面的外汇收支范围,我们可以得出针对货物出口,符合收汇要求的是:
1、向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
从境外公司或境外个人账户收取的外币货款(包括跨境人民币)
2、向境内监管区域内单位或个人销售货物,但货物直接由区外企业报关出口的
货物
从监管区域内企业收取的外币货款
3、向离岸公司销售货物
从离岸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的OSA账户或NRA账户中术收取的外币货款,或从离岸公司在境外开立的境外银行账户收取的外币货款(包括跨境人民币)
4、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从特殊区域内企业收取的外币货款。另外依据国税公告2012 65号的规定,出口企业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可以以人民币进行结算。
5、中信保理赔款
这个理赔款很多人认为不属于客户支付的,不能作为货物收汇进行退税。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出口企业为什么要投中信保呢?就是因为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政策性保险,是为了出口企业出口商品后,由于客户破产、故意拖欠货款或由于客户国家政治问题、自然灾害、战乱等问题导致无法收回货款,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而由国家给予赔偿的一种保险。换句话说,出口信用保险是针对出口货物的应收账款投保的,就是说客户不给钱了,保险公司替客户给,只是这个“替客户给”是咱们国家掏腰包给予出口商。因此,对于因客户原因获得的信用保险理赔款,实质上是出口商收取的货款。因此,因客户原因不支付货款而找中信保理赔的,所取得的理赔款也属于货物贸易外汇,是可以申请出口退税的。
并不是所有的出口货物都必须收汇的,根据国税公告2013 30号和财税2012 39号,对于视同出口的货物(销售给特殊区域的除外)、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易货贸易、委托代理出口、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不要求收汇;还有对于无法收回外汇货款的如果符合国税公告2013 30号附件3所列的9种不能收汇条件的,如果能够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向税局申报不能收汇原因的,也不需要收汇。
另外需要注意三点:
1、国外客户直接携带外币现钞来咱们中国的,直接支付外币现钞的。外币现钞不属于外汇,国税公告2013 30号所要求的收汇指的是收取外汇。对于出口企业收取的外币现钞的货物,能不能退税,需要跟主管税局沟通。
2、直接从国内企业收取人民币货款的(除了上面所讲的第4条外),也不属于外汇,所对应的货物不能退税。如A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给境外B公司,B公司恰好在境内有一家关联企业C,于是让C企业直接支付人民币给A,这种收款不能退税。
3、非进口商付汇,即不是由和出口企业签订合同的客户支付货款,二是由第三方支付。这个收汇也是没毛病的,首先从外汇政策上说只要求“谁出口谁收汇”,而不是要求必须由客户支付;其次,从出口退税政策上说,原国税公告2013 30号要求对非进口商付汇要进行核查并排除疑点后予以办理退税,而国税公告2014 51号对该条停止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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