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专票应如何开?等7个发票及增值税问题

分享到:
点击次数:298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5日10:47:50 打印此页 关闭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2. 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3. 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 应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4. 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的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因此,此种情形,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发票及抵扣联)交给购买方。其他情形,并未做明确规定,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其余联次交予购买方。


5. 同一张发票既进行了发票勾选,又使用了扫描仪进行扫描认证,有什么影响?

答: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会汇集所有勾选确认和扫描认证的发票,并进行去重,不会出现重复抵扣问题;但为了避免引起纳税人的混淆,建议纳税信用A级、B级及营改增纳税人优先使用更为方便、高效、快捷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替代原有扫描认证的方式。


6.作废发票和红字发票是否需要验旧? 税务机关对作废和红字发票如何进行后续管理?

答:调整发票验旧方式后,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不在办税服务厅进行查验,自行留存备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具的作废和红字发票分级分类进行事后抽验,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纳税信用好、发票开具规范的纳税人被抽验的概率相对较低,反之概率相对较高。


7. 企业通过平台已经勾选了,结果发票丢失、损坏或者对方开错作废了,该怎么处理? 如果企业要是通过平台勾选后,做了确认也做过申报抵扣了,又该怎么处理?

答:在发票进行确认之前,已勾选的发票都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进行撤销勾选;已确认(或扫描认证的发票)后又变为异常发票后,可以在申报抵扣后再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网址:http://www.zzbyhkj.com/

欢迎来电咨询:18039516230   18039515273   0371-55383553 

             QQ:325935816

地址: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A馆5楼5A-C20 

论价格,我们最优惠

论实力,我们更专业

上一条:税务稽查风暴来袭!今天起,企业再这样做工资风险很大! 下一条:重要!9月1日起申报个税要采集手机号码!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