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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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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3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19日10:37:56 打印此页 关闭

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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