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丢失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应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2、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丢失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丢失声明,然后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具体处理分为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 丢失记账联,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4)丢失全部联次:纳税人在认证前丢失专票全部联次,按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处理。
(1)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丢失记账联: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开票单位可以将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与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凭证,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作为记账凭证。
(5)丢失全联次:纳税人已认证,但丢失发票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未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发票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1) 丢失发票联,应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 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4) 纳税人将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发票联或记账联丢失,可向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作为合法凭证入账。
(5) 丢失存根联或记账联,应取得发票联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
(6)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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