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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经营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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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3 更新时间:2017年09月20日08:57:01 打印此页 关闭

委托代销是企业间发生的一项正常经营活动。举个例子吧!A企业是卖汽车的,它将部分汽车委托给其他B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委托销售的汽车在未出售时,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A公司;当B公司将A公司委托的汽车销售后,需将确认的销售收入返还A公司,同时按合同收取A公司一定的代销费用,这就是委托代销。




那么委托代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当中有啥规定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入确认时间有三个关键词:收到清单日;收到款项日;货物发出1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还有啥规定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那么好啦!~小编举两个例子,看看这两家企业在委托代销经营活动中存在啥问题?

案例1:A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贸公司2016年3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并发出商品,由于市场原因,该商品在当年的12月31日收到委托代销企业提供的销货清单,并在2017年1月1日收到货款,该企业在2017年1月完成对这笔税款的上缴。请问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因为该商品发出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企业确认货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中间相隔300余日。

收入确认时间>180日,因此企业应在2016年8月底确认收入,并如实申报!





案例2:B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与C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代销D商品。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辅导中发现该企业账目未设立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代销商品归集于企业的库存商品科目等问题,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销经营吗?

       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告诉税务工作人员,与C公司达成的是一份特别的委托代销协议。即C公司设定商品销售保底价格,B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赚取差价(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销售不了,B公司可将未销售的商品按照委托代销协议进行返回,企业的会计为了避免麻烦将所有取得的代销商品纳入库存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对库存商品自行冲减。


       当企业实现销售后,由C公司按照与B公司协商的保底价格直接给消费者开具专票,B公司通过服务项目向消费者开具赚取的差额发票。




那么该企业存在哪些问题呢?首先,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委托代销,应该属于正常的买卖经营;其次应该由B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的规定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由C公司开具;最后B公司通过自行调节税率差(销售货物税率17%,服务费税率6%)偷逃国家税款。因此,该企业于当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1万。




那么如何避免风险呢?

1. 如实经营;

2. 按规定建立账务,建议委托代销独立核算;

3.严格按照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营。

委托代销是企业间发生的一项正常经营活动。举个例子吧!A企业是卖汽车的,它将部分汽车委托给其他B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委托销售的汽车在未出售时,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A公司;当B公司将A公司委托的汽车销售后,需将确认的销售收入返还A公司,同时按合同收取A公司一定的代销费用,这就是委托代销。




那么委托代销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当中有啥规定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收入确认时间有三个关键词:收到清单日;收到款项日;货物发出180日。满足以上条件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确认纳税义务。





此外,《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还有啥规定呢?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那么好啦!~小编举两个例子,看看这两家企业在委托代销经营活动中存在啥问题?

案例1:A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商贸公司2016年3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委托代销合同并发出商品,由于市场原因,该商品在当年的12月31日收到委托代销企业提供的销货清单,并在2017年1月1日收到货款,该企业在2017年1月完成对这笔税款的上缴。请问企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因为该商品发出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企业确认货款时间为2017年1月1日,中间相隔300余日。

收入确认时间>180日,因此企业应在2016年8月底确认收入,并如实申报!





案例2:B企业是一家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与C公司签订委托代销协议,代销D商品。税务工作人员在日常辅导中发现该企业账目未设立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将代销商品归集于企业的库存商品科目等问题,这是传统意义上的委托代销经营吗?

       通过约谈,企业负责人告诉税务工作人员,与C公司达成的是一份特别的委托代销协议。即C公司设定商品销售保底价格,B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赚取差价(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如果在一定时间内销售不了,B公司可将未销售的商品按照委托代销协议进行返回,企业的会计为了避免麻烦将所有取得的代销商品纳入库存商品,在一定时间内对库存商品自行冲减。


       当企业实现销售后,由C公司按照与B公司协商的保底价格直接给消费者开具专票,B公司通过服务项目向消费者开具赚取的差额发票。




那么该企业存在哪些问题呢?首先,B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委托代销,应该属于正常的买卖经营;其次应该由B公司按照销售货物的规定如实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由C公司开具;最后B公司通过自行调节税率差(销售货物税率17%,服务费税率6%)偷逃国家税款。因此,该企业于当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31万。




那么如何避免风险呢?

1. 如实经营;

2. 按规定建立账务,建议委托代销独立核算;

3.严格按照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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