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申报抵扣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11%)为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至3栏。
2、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填列在附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
3、购入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核定扣除办法的农产品进项税额申报填列规定。
以下列口径计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6栏“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核定扣除采用投入产出法的计算,主要分以下几类:
1、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3%;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上述外,扣除率为11%。
新增8a“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不填列在该栏。
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票面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1至3栏,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计算进项税额,填入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的“税额”栏,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扣除率抵扣税额” ÷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票面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填入附表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当期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部分按“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计算税额填入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按照财税〔2017〕37号第二项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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