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必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这里强调的是企业,不是企业的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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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的纳税人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都必须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答:并非所有纳税人。根据16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消费者不用填写什么姓名,直接个人二字即可,工商户也不需要纳税人识别号。
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根据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经购买方要求,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不符,请问该如何处理?
答:16号公告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买的什么就是什么,不能根据消费者要求开什么办公用品、日用品等。
企业纳税人如在餐饮服务业消费,购买的货物劳务种类众多,是否还是需要按照货物明细分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可按商品大类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按商品大类分类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分类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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