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江西省鹰潭市某公司因为迁址办公需要,在本市报纸刊登了一则相关公告,没想到这则普普通通的告市民书,却引起了该市地税局税务人员的关注。因为该公司自旧址拆迁后,在征管系统中显示没有申报税款,而公告显示,该公司新建办公大楼已投入使用,税务人员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查询,发现该公司不仅有新建办公大楼及水厂,且新增房产正投入使用。由此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未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决定将其列入风险监控对象。
采取“三步走”的调查方法
第一步 数据整备。该公司2016年房产税申报金额与登记金额不一致。调取该公司2016年的财务报表和税款入库数据,查询该企业房租等申报数与利润表其他业务收入反映数,发现多个涉税风险点。
第二步 外围调查。经核实,该公司老办公楼按市政府的老城区改造工程项目要求已拆除,1628平方米属于划拨土地,并获取了市政府补偿金。
第三步 实地考察。该公司新的经营场地共有两栋大楼,分别为11层和7层建筑,外观已完成施工,大楼后为自来水净化装置用地和房屋。
存在的6个涉税风险点
(1)2016年度在建工程科目期初余额为4745万元,年末余额为8433万元,余额和增加额很大,结合外围调查的情况,其存在房产已投入使用,但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2016年度无形资产科目年末余额为669万元,核算土地价值的可能性很大,存在地价未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3)结合2016年度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申报信息和在建工程、工程结算收入数据测算,存在少缴建安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4)2016年度长期借款科目期初余额为2025万元,年末余额为6837万元,但2016年度无借款合同印花税申报入库信息,存在未按规定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的风险。
(5)因老办公楼已拆除,该公司在征管系统中已将此核销,但土地登记信息未核销,并一直在申报,存在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风险。
(6)其他业务收入每年未足额申报,企业可能存在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该财务负责人否认公司有偷逃、漏报税款的嫌疑,声称未及时申报是误以为新的办公大楼并未完全投入使用,未办理验收和竣工决算不应该缴纳房产税,如要缴纳房产税,应针对已使用的楼层缴纳,未使用的楼层不应该缴纳房产税。至于代收的污水处理费手续费,认为属于财政支付的费用,不需要缴纳所得税。对公司借款合同印花税未申报,原因是办税人员疏忽,将自查补缴,并承认了老办公楼拆除后,在明知公司在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已将此核销的情况下,一直还在零申报的事实。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此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该企业新建办公楼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包括地价、工程造价和装修费等,并从使用的次月起申报缴纳房产税,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调整,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进行自查补报。
2017年8月,该公司补缴了上述税(费)共计29820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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