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公告)相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我局2016年度同期资料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期资料的报送范围
根据总局42号公告规定,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二)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1.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三)特殊事项文档的报送范围:
1. 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2.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四)可以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情形
1.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总局42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二、同期资料的准备和提交时限
(一)主体文档
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
(二)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
符合报送条件的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地文档、特殊事项文档的纸质资料及PDF格式的电子文档各一份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注意PDF格式需由word文档直接转换而成,请勿提供扫描件。
三、同期资料的内容要求
不同类别的同期资料内容要求,请根据总局42号公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四、税务风险提醒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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