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出租住房的,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根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都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超过3万元的,应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人出租房屋(不含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收入,根据财税[2008]24号规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的
具体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800元-已缴纳的其他税费-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10%或20%
(二)月租金4000元以上的
具体公式:应纳个人所得税=(月租金-已缴纳的其他税费-实际发生的修缮费用)*(1-20%)*10%或20%
(三)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税中扣除。
(一)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财税[2008]24号)。
(二)个人出租房屋(不含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三)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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