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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征期日历和即将执行的财政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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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1 更新时间:2017年11月01日10:45:19 打印此页 关闭

征期起始时间

     今天是10月的最后一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11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5日,请纳税人在此之前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即将实施的新规:

明天起,又有一批财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勤奋的财务们,快来关注一下,或许与您相关哦!

01

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新规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文中第二条规定:“201711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02

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新政执行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自2017111日起执行。

新规中有一条备受大家关注:“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03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开始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自2017111日起执行。




04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进一步推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自2017111日起执行。

征期起始时间

     今天是10月的最后一天!小编在此提醒大家,11月份全省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项地方税(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5日,请纳税人在此之前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即将实施的新规:

明天起,又有一批财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勤奋的财务们,快来关注一下,或许与您相关哦!

01

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新规出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税务总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文中第二条规定:“2017111日起,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在汇总纳税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即可,不需要就增值税、消费税分别报送申请资料。




02

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新政执行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自2017111日起执行。

新规中有一条备受大家关注:“第六条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03

 修订后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开始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税务行政处罚(简易)执法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进行了修订,自2017111日起执行。




04

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进一步推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自2017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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