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税局
营改增热点问题答疑集锦之
金融业
1.2016年5月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月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如: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分别申报所属期为5、6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为7月以后的税款正常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维护,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5月份税款时不产生逾期申报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2.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复: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综上,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应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3.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指哪些人身保险?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6〕46 号文件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综上,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4.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5.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6.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7.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纳税期限问题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8.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如何代开发票?如何代扣增值税?
答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文件,文件下发后,依照总局规定执行,文件下发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是对保险代理人可以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后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留存代理人清单。
二是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保险公司代开发票时,代为扣缴。
9.免税试点纳税人(如医院等)移交国税后如何管理?
答复: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因此,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免税试点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然后按期进行申报。
10.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将已开具专用发票收回,将其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1.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12.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指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在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举例:某市行向市行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其下属县(区)行可以使用,但下属县(区)行不能直接到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13.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机构”是否包含保险业?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14.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15.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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