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视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4.建筑企业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能否自行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6.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复: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9.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复: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同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10.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
12.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所属省份的12366网站—“涉税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模块确认纳税人类型。
13.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14.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答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15.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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