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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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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75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08日11:09:15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现行政策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具体采取分国抵免法,并对我国企业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层级规定不能超过三层。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一是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二是抵免层级较少,与当前“走出去”企业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差距,也使得一部分税款无法抵免。

为此,《通知》赋予纳税人选择权,对境外投资所得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很多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需要专门架设中间层企业,现行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通知》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一般来讲,抵免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但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为复杂、税务机关也会面临较大的征管压力。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的基础。

据了解,2017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制定三项税收支持政策的要求,此项政策是其中一项。另外两项政策,一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二是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两部门相关负责人说,考虑这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此项政策也自201711日起执行。此外,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年度汇算清缴制度,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85月底前进行,《通知》规定自201711日起执行,在操作上也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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