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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如何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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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1 更新时间:2018年01月17日10:25:56 打印此页 关闭

  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当如何备案?
    答:一、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备案要求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经认定后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国税公告2015年第6号 )的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相关备案资料由纳税人妥善保存备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报送资料要求
   由于2014年度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新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已列示企业当年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情况、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情况和人员占比情况,因此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5号所附《网上办理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资料清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仅在年度申报时报送当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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