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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筹)办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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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94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5日11:27:21 打印此页 关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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