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知识交流

增值税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分享到:
点击次数:584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6日14:57:40 打印此页 关闭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北京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郑州百益汇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疑难年检、税务咨询、公司转让、商标注册、公司变更、专利申请、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内部审计、增资、知识产权保护。  

公司网址:http://www.zzbyhkj.com/ 

欢迎来电咨询:18039516230   18039515273   0371-55383553  

             QQ:325935816 

地址:郑州华南城1号交易广场A馆5楼5A-C20  

论价格,我们最优惠 

论实力,我们更专业 

上一条:个税和社保连续缴纳的重要性 下一条:最新发票报销注意事项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