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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这样做账,竟造成企业多缴税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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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71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8日15:09:24 打印此页 关闭

苏州一家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工厂,今年8月份销售了10台设备,不含税价款8000万元,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费不含税金额1000万元,公司的会计人员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因此,会计人员8月份申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7%=1530万元。

 

请问,该企业的会计人员这样计算增值税对吗?

 

其实,从201751日后上述业务完全不属于混合销售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此,只要你分别核算,那么正确的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万元*17%+1000万元*11%=1470万元。

 

这名会计竟然多缴纳了增值税=1530万元-1470万元=60万元

 

 

一定要分别核算销售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1)销售设备

借:银行存款  93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万元

 

2)安装服务

借:银行存款  111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万元

 

 

1)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01751日起施行。

 

 

1)作为新形势下的专业会计人员,必须要跟上政策、熟悉政策、吃透政策、运用政策,要做政策的领先者而不是落后者;

 

(2)财税政策越是日新月异,会计人员越有价值!

 

(3)“不务正业的财务才是好财务,围绕业务规划财务,业财结合才是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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