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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吹牛上税”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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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65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09日11:37:45 打印此页 关闭

俗话说“吹牛不上税”,“吹牛”这口锅,税务机关是背还是不背?“吹牛”和“税收”之间究竟存在何种联系?下面这起涉税司法诉讼案例引人深思。
一起“吹牛上税”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茶叶公司与×县国税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显示,×县国税局对×茶叶公司实施税务检查,该公司无法提供账簿、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税务机关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纳税申报问题,然后根据该公司向工商部门申报的报表数据,核实其少缴税款4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对其追缴少缴税款,并处20万元罚款。
  该公司不认同这一处理处罚决定,称公司为了应付工商年检和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报送工商部门的报表数据是虚增的,税务机关根据这些虚假数据作出的行政处理和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审理,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税务机关的认定,判决该茶叶公司败诉。
相关税收法律问题分析
  大到政府经济发展报告上的数据造假,小到老百姓摆龙门阵时的炫耀财富,吹牛这一社会现象是令人反感的。上述茶叶公司拿“吹牛”的财务数据骗取工商年检,享受国家农业优惠政策,岂料被税务机关当了真,不仅被“上税”,还被处罚了。看到这样的结果,大家或许都会拍手称快。但“吹牛”是否为应税行为?税收又是否能实现对吹牛现象的社会治理?
  (一)“吹牛上税”与依法治税
  量能课税是实现税收公平的重要原则,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生命线。吹牛是否上税,首先应取决于吹牛背后的经济事实是否属于法定应税行为,其次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水平。本案中,茶叶公司辩称上报给工商年检报表的数据是吹牛的虚假数据,税务机关未予采信,并直接以该数据与其税收申报数据之间的差异,作为认定该公司偷税数额的依据。笔者认为,此处理值得商榷。
  首先,从事实认定来看。体现纳税人真实生产、经营情况的完整证据链,不仅是其报表数据,更应涵盖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经营历史乃至同地区、同行业营业情况等多方综合信息。税务机关在无法取得茶叶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调查获取的财务、出纳、供货商和客户等证人证言也无法形成完整购销信息的情况下,启动税收核定并无不妥。但税务机关并未采取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列举的核定方法,只依据纳税人虚假的工商年检报表数据作出偷税数额认定,未与纳税人其他经营信息作比较印证,在证据收集、证明程度和核定技术上存在缺陷。
  其次,从逻辑推理来看。法官在本案二审判决书中写道:“该数据系上诉人自行申报提供,上诉人因为该数据顺利通过工商年检并获得县、市龙头企业称号,享受了相应的政策优惠,理应缴纳相应的税款”。可见,司法对吹牛者“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惩戒逻辑跃然纸上。但纳税人的自行申报并不一定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工商年检的顺利通过也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全面调查职责的豁免,已享受农业优惠政策更不是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这一推理逻辑,或许契合了人们厌恶吹牛的价值观,但与追求税收真实及依法治税还存在一定距离。
  (二)第三方信息与“拿来主义”
  大数据时代,税务机关越来越多地利用第三方信息管理税务风险。第三方信息拓展了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视野,提升了管理效率。但在对第三方数据的具体运用中,也出现了“拿来主义”现象,即未经全面取证和严谨的逻辑推理,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孤立片面的信息,作为违法事实认定依据。一如本案税务机关仅以工商年检数据、政府评审农业龙头企业数据作出偷税事实认定,弱化了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有违行政合理性。这种“拿来主义”,与其说是对大数据的运用,不如说是一种“精致”的懒政。这一做法虽然在个案中得到司法支持,但并不代表其具有合理性和普适性。
  (三)税收责任与社会治理
  “吹牛不上税”意指虚构事实、夸大宣传而无须付出任何社会代价。从这一俗语设定来看,社会大众期待能通过税收工具来治理吹牛,营造诚信社会。那么,税收在维护社会正义上应起到怎样的作用?
  在本案中我们看到“吹牛不缴税”的茶叶公司受到了惩处,但还存在另外一群积极上税的“吹牛者”,例如某些上市公司、国有企业为夸大业绩,以虚增税款,突击缴税的方式,粉饰报表,欺骗投资者和主管机关,获取远比多缴税款更大的不当利益。又如不动产限购政策出台后,一些投资者为符合买房人身份限制要求,突击缴税等。税务机关是否应对这种多缴税款行为主动拒绝,并予以惩戒?面对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良社会风气,税务行政管理是否应当成为冲锋在前的武器?
  笔者认为,无论吹牛者是否上了税,虚构事实的行为最终都将侵害社会正义,税务行政应当发挥作用。但是,税收不是万能的。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税收行政的应有之义,首先在于秉持依法治税的基本原则,力求还原税基真实,量能课税,实现税收公平,避免让片面理解的道德绑架税收法治。其次,应当在提升自身执法能力的同时,利用税务行政在管理对象的广泛性和在调查取证、核定评估、信息集成等方面的技术优势,向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主动传递违法行为信息线索,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建议,向公众发布行政指导等,在齐抓共管中提升税收在社会综合治理上的站位和影响力,在营造和谐、诚信社会环境的过程中,发出税收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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